輸入內地人才計劃
獲准來港的申請人,須向公安出入境部門申領《往來港澳通行證》和有關的逗留D簽注。有關的香港簽證/進入許可上會加註「本進入許可」必須與具有相關赴港簽注的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一併於辦理入境手續時出示,方為有效。
申請人本人與配偶
未滿18歲子女
申請人以僱傭工作身份在港逗留,只可從事入境事務處處長所批准的工作。如要轉換工作,必須事先得到入境處處長的批准。如在續簽時轉換至頂尖人才類別,則逗留條件更改為只受逗留期限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的限制。
根據輸入內地人才計劃獲准來港的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獲准在港逗留36個月或僱傭合約期限的較短者,其後須繼續符合申請資格方可延期逗留。如延長逗留期限獲批准,申請人第一次通常會獲准逗留3年或僱傭合約期限的較短者,第二次及之後通常會獲准逗留2年或僱傭合約期限的較短者。如申請人已根據該計劃獲准在港逗留不少於兩年及在上一評稅年度的薪俸稅應評稅入息達港幣200萬元或以上,則一般會獲准延期逗留五年。
根據輸入內地人才計劃獲准到港就業的人士,到港後可申請轉換工作。轉換之工作需符合上述「申請資格」,並與其資歷及專業知識相關
到港即獲取香港居民身份證
滿7年可申辦香港永久居民身份及辦領特區護照
一般需時四星期
逗留期限模式為「3+3+2」年